利用安全的支付担保
信用证是一种买方和卖方(受益人)之间的特殊结算形式。
银行承担在卖方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货物发货或提供服务的文件后,向卖方付款的责任。

1. 合同的货物供应
2. 申请开立信用证
3. 信用证的发行
4. 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5. 货物发货
6. 文件提交给融资银行
7. 付款
8. 文件和还款计划
9. 文件移交给申请人
10. 按计划偿还本金
信用证的参与方
不可撤销信用证 – 仅在受益人和保兑行(如有)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能撤销。
未保兑信用证 – 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受益人的依赖于开证行的信用。
保兑信用证 – 开证行的责任由第三方保兑行确认。在添加保兑前,保兑行需确认开证行的信用,因为开证行因政治变动、战争、破产等原因未能履行其不可撤销的责任并不解除保兑行的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信用证
受益人将文件提交给付款行,付款行根据《UCP 600》在5个银行日内审核文件。
延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可带有延期付款,由买卖双方协议决定。 延期付款对买方非常有利,因为它允许买方在预计付款日期前通过转售货物、加工货物或使用设备生产产品获得足够的资金。
受益人提供给申请人的延期付款,例如从发货日起算30或60天。 受益人提交的文件(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必须由付款行承兑,并且付款行需书面确认未来的付款日期。信用证文件可以由受益人的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贴现或议付,即卖方/出口商可在信用证付款到期前收到款项。 贴现通常用于带有延期付款的信用证,以便卖方在发货后立即获得付款。如果贴现由保兑行或付款行进行,则开证行将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
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如下:买方-卖方/中间商(第一受益人)-供应商(第二受益人)。 即买方向中间商开立信用证,称为“可转让信用证”(第一/原始信用证)。 中间商可以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但总金额不得超过第一信用证的金额。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按原信用证的条件进行转让,除了:信用证金额、单价、信用证有效期、提交文件的最后日期、发货期限。以上任何或全部条款可以减少或缩短。
循环信用证
适用于买卖双方签订长期合同,货物定期分批发货并按固定金额支付。为了避免多余的费用,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开立一个“循环信用证”而不是多个信用证。信用证可以自动或通过通知续期。此外,信用证结算中可以使用混合付款形式,即部分金额在提交货运文件后立即支付,其余款项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分期或一次性支付。
信用证可以使用“红色条款”,即部分信用证金额作为预付款支付给卖方。使用“红色条款”适用于卖方需要资金预付运输公司、海关手续、货物认证或其他费用。